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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3專利身世復雜 誰是持有人撲朔迷離

2007-03-06 10:40 出處:PConline 作者:Ted 責任編輯:zhongyuexuan

  當美國的一個陪審團裁決微軟公司沒有向MP3專利的擁有廠商支付相應的專利費用、并判微軟賠償15億2000萬美元,但MP3的專利費用糾紛并未就此結(jié)束。

  MP3專利糾紛這個大漩渦,源自在二十年前制定MP3標準的各大廠商何研究機構(gòu),包括湯姆遜、皇家飛利浦和AT&T等。而這一系列專利的維權(quán)行動也愈演愈烈,采取了包括訴諸法律甚至要求海關(guān)查封相關(guān)的音樂播放器等。

  目前MP3專利的最主要的持有者是德國的夫瑯和費研究院(Fraunhofer Society),這一組織于1949年創(chuàng)立并發(fā)展成為歐洲最多的應用技術(shù)研究組織。

  夫瑯和費研究院的集成電路部門每年在MP3專利費用上在微軟等知名軟件廠商和蘋果等著名消費電子廠商身上都賺取上百萬美元。專利費用的價格是視頻游戲收取2500美元或者每個音樂播放器收取2美元。

  夫瑯和費研究院的主頁上明顯的標示著這里是MP3的誕生地,MP3之家和MP3的發(fā)明者。組織中的音頻工程師Karlheinz Brandenburg經(jīng)常被德國的媒體贊譽為MP3之父。而Brandenburg認為,在研究院主頁中的信心和標示都沒有夸大其詞。他指出,如果沒有夫瑯和費研究院的努力,就不會有今時今日MP3的輝煌。

  而在上個月贏得了對微軟的MP3專利權(quán)訴訟的阿爾卡特公司,也有自己的版本的MP3發(fā)展史。公司聲稱貝爾實驗室是如今的MP3標準的前身的締造這。阿爾卡特公司這起訴訟的代理律師John M. Desmarais表示,通常人們都誤解了以為夫瑯和費研究院發(fā)明了MP3,但貝爾實驗室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提出了MP3的基本技術(shù)。這樣說并非對其他的MP3標準研發(fā)廠商不尊重,但最終的MP3標準大部分都是機遇貝爾實驗室的研究成果而發(fā)展起來的。

  Desmarais稱,MP3專利有很多的組成部分,而貝爾實驗室則擁有了最核心的兩個技術(shù)專利。而這也并非意味著其他廠商不擁有MP3專利。

  而讓MP3最終成為全球通行的標準的,是國際標準化組織(ISO)。這一總部在日內(nèi)瓦的非政府組織對MP3的各種技術(shù)規(guī)范作了說明并作為標準保留下來了。在這一過程中,許多的建議被采納并保留在第一版的音頻/視頻壓縮標準(MPEG-1)中,這一工作于1992年完成并在1993年公諸于世。而這些被采納的建議,包括Musicam和Aspec等,一直保留在后來的MPEG-1 Audio Layer 3標準中,也就是MP3標準當中。

  因此不少廠商,包括荷蘭的電子巨頭飛利浦公司都聲稱對Musicam擁有專利權(quán),因此也擁有MP3技術(shù)的部分專利權(quán)。飛利浦應用技術(shù)公司的項目經(jīng)理Leon van de Kerkhof表示,在MP3專利這個問題上,現(xiàn)在已經(jīng)十分清楚,它并不是只由AT&T、夫瑯和費研究院和湯姆遜這三家廠商研發(fā)出來的,因為它是基于Musicam的。一直以來,湯姆遜和夫瑯和費研究院都將自己擺在MP3發(fā)明者的位置上,但這并不意味著只有他們對MP3標準的制定作出了貢獻,因此也并非只有他們擁有MP3技術(shù)的知識產(chǎn)權(quán)。

  而湯姆遜公司的女發(fā)言人Martine Esquirou則確認,夫瑯和費研究院和湯姆遜公司并非MP3的相關(guān)技術(shù)專利的唯一擁有者。她表示公司的專利授權(quán)程序,是涵蓋了MPEG標準的基于20個單獨的專利家族的。而公司已經(jīng)將這些專利的使用權(quán)授予了超過400家硬件和軟件廠商。

  但在湯姆遜公司的清單中的廠商,如蘋果、微軟、摩托羅拉、諾基亞和三星等,同時也向Sisvel這一意大利廠商支付MP3專利費用。Sisvel公司表示,自己所擁有的MP3專利是ISO標準強制要求的。

  而在今年二月,一個名不見經(jīng)傳的廠商Texas MP3 Technologies也加入到MP3專利之爭的漩渦之中。它起訴蘋果、三星和SanDisk公司侵害了自己的MP3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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